为了加强学院学生优良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1、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正常教学时间内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上自习。凡经查课,发现第1次无故旷课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学生党员给予院内警告处分;发现每周有2次无故旷课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每学期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旷课者,取消参加当学年奖学金等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类困难补助资格。
3、每无故旷课1次,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部分扣1分(没有下限)。
4、一年级学生不得将电脑带入学生宿舍使用。
5、每周日晚至周五下午,任何人不得使用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玩游戏、看电影等),晚23点以后任何人不得使用电脑,以免影响自己和他人休息。凡违反规定者,将电脑封存学院3个月,或告知家长将电脑取回。
6、每周日晚至周四晚19点——21点,所有同学必须上晚自习(有选修课的除外),不得在宿舍逗留。上学年有考试不及格尚未通过的同学,必须到指定教室上自习,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学院视违纪情节给予适当处分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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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