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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笃行 止于至善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23-10-13 14:43 作者: 点击: 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站博士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我校其他教职工也应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把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五条敬业爱生。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终身学习,刻苦钻研。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六条立德树人。坚持育人为本,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循教书育人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严慈相济,知行合一,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七条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诚实守信,力戒浮躁,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八条服务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人类发展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重诺守信,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章教学行为规范

第十条教师要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和全过程。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遵循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做到:

(一)突出价值引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优良传统,重视在教学实践中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培养学生良好品质。

(二)精心组织教学。严肃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环节,认真备课,认真教学,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持续吸收并拓展学术新知,不断充实教学内容。重视教学效果评估与反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升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三)严明执教纪律。服从教学管理,遵守授课时间,端正教学态度。做好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学风建设,维持课堂秩序,及时批评、制止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注重职业形象,课堂着装整洁得体,授课语言专业规范。

十二下列行为属于教学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违背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对教学工作范围内学生中出现的政治问题、纪律问题、思想问题、学风问题等不处理、不引导;

(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缺席、迟到、早退,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

(四)在招生、考试、保研、学生推优评奖、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学术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教师要坚持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的精神,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勇于探索,潜心钻研,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勇攀学术高峰。秉持学术良知,遵守学术道德,努力做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十四条教师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做到:

(一)秉持科学精神。坚持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力戒浮躁学风,避免急功近利,实事求是,独立思考,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

(二)勇于探索创新。积极投身学术研究活动,瞄准学术科技前沿,注重对前沿理论、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攻关,加强对原创性、系统性、引领性科学问题的研究。注重学术交流、学科交叉,开放包容,团结协作,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三)恪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坚持学术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自觉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学术违规行为:

(一)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和计算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以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奖项;

(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文章;

(四)伪造或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六)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七)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对外泄露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为了学术利益行贿,恶意诋毁或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侮辱、诽谤、恶意举报、诬陷,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等;

(十)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师生关系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教师要以人为本,热爱学生,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作为首要责任,关心学生的成长进步,教书育人,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循循善诱,构建尊师重道与爱生乐教相统一的新时代师生伦理关系。

第十五条教师在师生关系中应做到:

(一)尊重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真诚了解和关心爱护学生,了解学生发展需要,鼓励学生正当爱好,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二)关爱学生。对学生有仁爱之心,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包容学生。善于宽容学生的过错,积极引导、鼓励学生,耐心教育每个学生,加强心灵沟通,努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六条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打击报复学生。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胁迫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学生谈恋爱;利用职业权利和影响力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性骚扰学生。

(五)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六)指使学生过度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七)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将师生关系异化为简单的雇佣关系;

(八)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九)其他违反师生伦理的行为。

第六章同事关系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教师应尊重同事,平等待人,致力于构建互敬与互助、诚信友爱、和谐共进的人际关系。对于同事的教育理念、学术思想、学术成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发扬协作精神,善于融入团队,乐于与同事进行专业交流与互助合作,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第十八条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同事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或诬陷同事;

(四)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五)恶意泄漏他人隐私;

(六)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七章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教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持校园和谐与稳定,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为学校发展献计出力。

第二十条其他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二)从事有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和设施;

(四)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和资源;

(五)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合法权益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七)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二十一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教师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和申诉等,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十二本规范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