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站博士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我校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职务职级晋升和各类考核的首要内容,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签署明确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对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充分征求同事和学生的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人事与教师思政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院、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职责是制定学校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师德师风建设文件、师德考核结果,研究决定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监督落实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部)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组长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并把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任务落实到系(教研室)、教学团队、科室和每位教职工,体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学院(部)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各项工作中保障师德“一票否决制”的落实。学校将师德“一票否决制”纳入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处科级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第八条学校和院系设立师德监督信箱和举报电话,会同书记信箱、校长信箱及时受理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我校师德情况的监督与反馈。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学校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教师各类培训计划,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把师德教育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研究生导师、本科生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培训和教师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加强对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留学归国教师和教学科研团队的师德教育。
第十条加强对师德建设制度文件的学习,把学习师德制度文件作为教职工日常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明确违规行为,划出“师德红线”,提升教师师德底线意识。组织师德宣讲团,深入基层院系单位开展师德宣讲和学习指导。
第十一条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纳入师德课程和培训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充分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橱窗、宣传手册、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宣传师德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宣传性别平等,防治校园性骚扰,预防师德失范行为,营造尊师爱生浓厚氛围。
第四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违反教师行为规范的负面清单,坚决反对和抵制以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偶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六)在课堂、网络或公开场合发表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七)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传教和参与邪教组织;
(八)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贿赂,索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十一)体罚、侮辱、歧视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恐吓、欺骗、勒索、要挟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十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胁迫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建立恋爱关系;
(十三)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十四)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非法组织活动等;
(十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章 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二级单位举报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二级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相关部门接到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给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五条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应明确被举报人师德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举报,不予受理。对伪造材料、恶意诬告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与师德失范相关的举报后,对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处理的,移交相应单位,处理结果应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处理的举报,应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委托相应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调查应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组至少1人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举报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调查组成员如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合作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应形成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举报文书和调查资料均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或与投诉有关的人员做出强迫、威胁、报复行为。对于泄密者和报复者,学校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审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师德行为做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存在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起草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以下处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在学校评奖评优、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前述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共党员教师,其师德失范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党规的,另按党纪党规处理。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教师本人,通知实名举报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依据、处分类别及处分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反师德行为的,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二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书面说明;负有管理责任的需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结果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诉申请后组织研判,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组织调查,并在30日内做出结论;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中矿京党字〔2018〕43号)同时废止。